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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进一步压实院庭长审判监督责任,推动统一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提升案件质量、效率和效果,望奎法院制定下发《院庭长案件阅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随着《办法》的出台和应用,标志着望奎法院院庭长阅核机制的全面启动,向着审判管理现代化目标迈出坚实的步伐。

案件阅核是院庭长依法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从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对合议庭和独任法官办理的案件进行审阅核查,并提出阅核意见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

《办法》规定了院庭长案件阅核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坚持主动性和双务性原则。院庭长和审判人员要增强履职和监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实现在提高质效上的“双向奔赴”。二是坚持提示性和建议性原则。阅核不同于行政审批。院庭长应提出建议性阅核意见,不得改变承办法官意见。三是坚持严肃性和规范性原则。严格执行案件阅核程序,形成工作留痕。

《办法》规定院庭长主要通过查阅卷宗、列席合议、审阅裁判文书等方式提出阅核意见,通过建议合议庭复议、提交法官会议研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等方法履行阅核职责。从案由确定是否正确、程序适用是否规范、诉讼主体是否适格、裁判理由是否合理、证据采信是否准确、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裁判结果是否合理等八个方面开展阅核。《办法》还规定了阅核纪律和责任等内容。

下一步,望奎法院将以落实院庭长案件阅核机制为抓手,明晰院庭长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效能,探索构建新型审判权运行监督制约体系,努力提高审判管理规范化、精细化、现代化水平,促进以“质量、效率、效果”为导向的审判执行质效的全面提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新要求。

监制

唐文生

编辑

刘洋

原标题:《望奎法院探索推行院庭长案件阅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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