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讲堂
编者按
望奎法院以创建学习型法院为载体,成立青年干警读书班,隆重推出“法官讲堂”和“诵谈讲传”两个平台,由法官或法官助理结合生动的审判实践为您讲解典型案例、普及法律知识,由青年干警通过“诵经典美文、谈读书感悟、讲法官故事、传法治精神”四种形式,坚定法治信仰,传递法治声音,打造望奎法院特色文化品牌。
本期主讲人
郭逊
年3月出生,毕业于大连理工大院城市学院,现任望奎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
离婚案件的地域管辖
离婚案件一直是我们基层法院收案率比较高的案件类型,但是好多朋友不知道离婚诉讼到底应在哪个法院起诉,希望今天的分享能对你有帮助。
民事案件地域管辖的原则是考虑到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方便法院审理案件的原则。案件受理后,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法院。
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通常情况下,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除了“原告就被告”原则以外还存在几种特殊情况:
第一种: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2.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3.被劳动教养;4.被监禁。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种:夫、妻离开住所地时的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种: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标题:《第8期:离婚案件的地域管辖》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hl/91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