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讲堂
编者按
望奎法院以创建学习型法院为载体,成立青年干警读书班,隆重推出“法官讲堂”和“诵谈讲传”两个平台,由法官或法官助理结合生动的审判实践为您讲解典型案例、普及法律知识,由青年干警通过“诵经典美文、谈读书感悟、讲法官故事、传法治精神”四种形式,坚定法治信仰,传递法治声音,打造望奎法院特色文化品牌。
本期主讲人
李杨
年10月出生,毕业于哈尔滨金融学院知识产权专业,现任望奎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
离婚纠纷中关于子女抚养问题
子女不是财产不存在分割问题,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并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夫妻双方的身份关系解除,但子女无论由谁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只是改变了子女的抚养状态。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一、关于离婚后子女归谁抚养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第三款规定将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母乳喂养更有利于婴儿的生长发育。二是已满2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具体情况包括: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等因素。
另外8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二、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是从离婚之日起到子女成年之日止即年满18周岁。例外情况下可以延长或者缩短给付期限。
法律实务中,对于离婚协议中写明“孩子归我不要你养”条款是否有效,养不起可否反悔?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主张抚养费给付的一方应对提出的主张进行举证,法院结合双方生活状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直接抚养一方是否存在经济困难,子女的实际需求是否增加,另一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三、关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望权如何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对探望权做出了明确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权纠纷中,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应当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如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受到法律的约束与保护,应慎重对待婚姻关系,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原标题:《第5期:离婚纠纷中关于子女抚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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