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人者,人恒敬之。辱人者,人恒辱之。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先贤孟子就提出了,只有尊重他人,别人才会尊重自己的思想。但是总有人会想着侮辱轻贱他人,最后不仅自己得不到尊重,甚至还会引来杀身之祸。

比如年发生的一起现象级故意伤人案,山东女企业家在被11名催债人侮辱后,其22岁的儿子持刀捅伤4人,其中一人失血过多死亡。而这起辱母杀人案,成为了许多民众商讨的热点。特别是在一审判决无期徒刑后,瞬间引起了轰动。

于欢,年出生,山东冠县人,他就是山东辱母杀人案的当事人。案发前于欢的母亲苏银霞向当地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万,月息高达10%。正是这笔高利贷,摧毁了苏银霞的人生,也让其儿子成为了杀人犯。

其实我国对于高利贷有着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指出: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也就是说月息超过3%的都属于无效利息,此类非法收入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而苏银霞借的高利贷,月息高达10%,严重超过了我国法律规定的利息上限,对于这类利息的要回法院不会予以支持。不过前来讨债的人也不是好相与之辈,以杜志浩为首的11人,均为当地混混,有涉黑经历。

他们对苏银霞极尽侮辱,不仅非法拘禁苏银霞,还辱骂她、抽她耳光、用鞋子和袜子捂她的嘴,还将其头部塞入刚刚使用完的马桶。其中杜志浩公然脱下裤子露出下体侮辱苏银霞,这一切都是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进行的。

以上行为都违反了我国法律,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侮辱罪、威胁妇女罪和故意伤害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予以立案。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令人难以接受的是,杜志浩等人对苏银霞进行侮辱后,曾经有一位名叫朱秀明的民警赶到,但他并没有控制杜志浩等人。而是轻描淡写的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后便离开。

于欢眼看朱秀明就这样离开,急的大喊大叫,央求朱秀明不要走。也正是因为朱秀明头都不回的离开了案发现场,断绝了于欢的最后希望,才让他铤而走险,摸到身边的一把水果刀。刺伤了按压自己的催债人,随后对侮辱自己母亲的杜志浩连捅数刀,致其失血过多死亡。

案发后,警方第一时间控制了于欢,并且对其进行刑事拘留,等待法院审判。在法院一审中,于欢因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判处了无期徒刑。而这一判决引发了汹汹民情,无数人在网络上发布言论引发争议。

事实上,这起案件最重要的是判断于欢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那么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但要想构成正方防卫重点在以下几个因素: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时间、防卫对象和防卫结果。

从防卫意图来看,于欢的捅刺行为是为了保护本人及其母亲合法的权益而实施的,是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

从防卫起因看,本案存在持续性、复合性、严重性的现实不法侵害,也满足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从防卫时间看,于欢的行为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防卫适时,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性条件。

从防卫对象看,于欢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的反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防卫行为,这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性条件。

从防卫结果看,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正当防卫的适度性条件,也是区分防卫适当与防卫过当的重要标准。

综上所述,于欢的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时间和防卫对象都符合条件,但是却造成了重大损失,因此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同样也是违法行为,因此山东高院因其防卫过当导致故意伤害,判处其5年有期徒刑。

实际上这起案件中的双方,无论是苏银霞还是杜志浩、吴学占都不是好相与之辈。杜志浩是小混混催债人,吴占学是放高利贷的涉黑人员,而苏银霞也曾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夺取多万元,因此他们最后都受到了法律的审判。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wh/14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