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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讲堂

编者按

望奎法院以创建学习型法院为载体,成立青年干警读书班,隆重推出“法官讲堂”和“诵谈讲传”两个平台,由法官或法官助理结合生动的审判实践为您讲解典型案例、普及法律知识,由青年干警通过“诵经典美文、谈读书感悟、讲法官故事、传法治精神”四种形式,坚定法治信仰,传递法治声音,打造望奎法院特色文化品牌。

本期主讲人

齐鑫磊

年7月11日出生,毕业于燕山大学,现任望奎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

《民法典》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

甲和已是死者丙的父母。年6月9日,丙因被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医院精神科接受住院治疗。年6月12日,某医院向丙与亲属出具《住院病人陪床约定书及签字》一份,主管医生已做出解释和说明,本人已经仔细阅读并理解其中的内容,同意并签字为证。同日,某医院还向亲属提供《开放病房监护协议书》,亲属分别在《约定书》和《协议书》上签名并捺印。年1月12日7时许,医院一楼院子参加集体活动;后丙以腰部不适为由要求离开集体活动,丙向医护人员请假被准许后回到病房。根据病房监控显示,丙回到病房后多次进出病房卫生间,当日9时许丙最后一次进入病房卫生间后未再出来。至11时30分许,医护人员发现丙未去打饭,遂至病房查看,发现丙已自缢。医院组织抢救无效死亡。甲、乙认为,医院未尽相应义务,导致丙实施自缢行为并发生了死亡之严重后果,也致使丙亲属身心遭受巨大伤害,遂向法院起诉,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

在本案中,医院提供的两份告知书均无异议,医院已履行了相关的告知义务和诊疗义务,患者近亲属存在不配合的行为,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医院在丙独自离开集体活动后未履行其业务上的特定义务和职责而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过错。故本案综合考虑医疗过错的责任程度、损害后果及丙亲属未履行陪护义务等相关案件事实,医院也应当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某医院赔偿原告甲、乙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元;驳回原告甲、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医疗机构的侵权赔偿责任应当根据其过错情况予以合理认定。在诊疗活动中,如果患方存在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规范诊疗的情况,同时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只就其过错对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在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减轻医疗机构的侵权赔偿责任。

原标题:《第11期:《民法典》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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