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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调解方案我们同意

我们也同意……

3月11日

绥化中院与望奎法院联合发力

成功调解11起

涉同一运输公司的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本案当事人一方为望奎县某运输公司,闫某等12人在年3月分别与运输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书。

合同约定

一、运输公司将望奎县内特定公交汽车线路承包经营权分别给闫某等12人经营,承包经营期限4年,即年5月1日至年4月末。

二、年4月末前,如果运输公司的其他公交线路有缴纳管理费,则闫某等12人每月应向运输公司缴纳管理人元,自年5月1日起,每月缴纳线路管理费元。

合同签订后,闫某等12人开始运营,运营期间因种种原因未向运输公司缴纳管理费。故而运输公司向望奎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闫某等12人给付拖欠的承包费,并交回线路经营权。望奎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支持了运输公司给付拖欠承包费的诉请,闫某等11人不服,遂上诉至绥化中院。

审理·调解

案件受理后,绥化中院民二庭决定对11件案件集中办理。经审查发现,该运输公司管理着望奎县内多条客运线路,涉及到望奎县的基础民生,而11起案件涉及的线路承包人闫某等因受疫情、修路等情况影响导致承运收入减少,对运输公司主张的管理费金额有异议,双方矛盾尖锐,已造成了较大的社会舆论影响,亟需快速处置,妥善处理。

在此情况下,绥化中院民二庭立刻与望奎法院取得联系,协商解决方案,并于周六清晨驱车奔赴望奎,对11起案件当事人进行双向释法解疑工作。在望奎法院,在听取了双方当事人诉求后,针对纠纷的产生的原因和目前存在的争议问题,法官们科学谋划、分工协作、重点攻关,经过一天的耐心释法,最终11起案件成功调解结案。

此系列案件的成功调解,彻底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避免了当事人因长期诉讼陷入困境,保障了望奎县内各乡镇百姓的出行便利,同时也为绥化两级法院化解系列纠纷案件积累了宝贵经验。

原标题:《强职能保民生促和谐——绥化中院民二庭与望奎法院携手调解,圆满化解11起系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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