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医院专家微信 http://pf.39.net/bdfyy/bdfzj/150818/4681577.html<一、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诉望奎县达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五环分店等三家药店“前列康”商标侵权纠纷系列案
案
情
简
介
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是“前列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公司发现被告望奎县达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五环分店、望奎县永康药品零售有限公司、百姓堂药品零售有限公司销售使用与康恩贝公司涉案“前列康”注册商标近似标识的侵权商品,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召回、封存并销毁含有“前列康”商标字样的包装物及标识;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
我院经审理认为:商品经营者负有辨别并经营真实商品的注意义务。被告公司是专业经营销售药品的企业,应知晓康恩贝公司的“前列康”牌普乐安片药品及其“前列康”注册商标。被告公司销售使用与康恩贝公司涉案“前列康”注册商标近似标识的被诉侵权商品,利用康恩贝公司“前列康”业已享有的知名度,混淆药品来源,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停止侵害包括召回、封存并销毁含有“前列康”商标字样的包装物及标识。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典
型
意
义
医药领域的商标权侵权案件不仅涉及侵犯商标专用人的商标专用权、扰乱市场秩序,更因其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应当受到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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