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绥芬河4月20日电(韩婷澎、汪晓涛、张艺开)4月20日,绥芬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请市民做好个人防护和健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了2例无症状感染者行动轨迹。
《通知》中表示,4月16日租住在绥芬河市聚兴楼1单元室的段某某,医院确诊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3月18日,段某某与其母杨某某从望奎县前往绥芬河市家中,3月18日至4月13日期间居留绥芬河市。4月3日和4月5日段某某与其母亲杨某某分别出现症状,自行用药缓解症状,与其接触亲友多人成为密接者,现密接者和密接者的密接者核酸检测筛查结果均为阴性,并已全部按规定落实了集中隔离和居家隔离措施,对段某某(其母杨某某)居住的小区立即进行了封闭管理,对小区所有居民进行了核酸和血清抗体检测,4月19日凌晨全部结果检出,核酸和血清抗体均为阴性。
按照流行病学调查要求,现将4月1日至4月13日,段某某和杨某某在绥芬河活动轨迹提示如下:
段某某在绥芬河活动轨迹
4月1日14时步行至龙须沟;19时乘出租车返回家中;
4月2日18时乘私家车至大力士牛冷饮;20时离开饮品店乘私家车返回家中;
4月3日11时乘私家车到马记牛肉面(大直路)用餐;16时乘出租车(车牌号:CS)返回家中;
4月4日13时步行前往青青商店购物;
4月5日14时乘私家车至勾魂面(新华书店附近)店内与其友张某某用餐;
4月6日至11日居家;
4月12日11时乘私家车至中国银行绥芬河支行,取钱期间段某某与其母亲(杨某某)未进入银行内部一直在门口等待,全程佩戴口罩;
4月13日10时乘私家车离开绥芬河。
(在绥期间,段某某多次前往“绥芬河青云路新鹏飞果业超市”,但小区封闭后只与其友张某某一人有过接触。)
杨某某(段某某母亲)在绥芬河活动轨迹
4月1日8时沿新安街步行至青云路老张头肉铺买肉;13时乘坐出租车(黑C)寻找同学郭某某共同前往体育场散步,后乘坐出租车(黑C)前往青云超市购物;
4月2日至4月3日居家;
4月4日9时步行前往新鹏飞超市购物后返回家中;
4月5日11时乘坐出租车(黑CCS)前往康某某家;17时到青云路新鹏飞超市旁药店购买药物后步行回家;
4月6日至4月8日居家;
4月9日11时步行至青云路老张头肉铺买肉;
4月10日至4月11日居家;
4月12日11时乘私家车至中国银行绥芬河支行,取钱期间杨某某与其子(段某某)未进入银行内部一直在门口等待,全程佩戴口罩;
4月13日10时乘私家车离开绥芬河。
有以上共同出行史及活动轨迹的人员请注意:
1.请暂不要外出,从与上述两人有共同出行经历次日起,居家医学观察14天,实行每日早晚两次体温测试记录,并第一时间与疾控部门联系。
2.同乘及相同轨迹人员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请到发热门诊就诊或寻求疾控部门帮助。就诊过程中要全程佩戴口罩,尽量不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3.居家隔离人员要充分了解有关消毒、隔离等要求,可与疾控部门联系,有专业人员解答指导。
再次提醒广大市民积极配合社区及相关部门进行疫情排查,做好自我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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