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这样的案例:上诉人称自己不构成诈骗罪,而是受贿罪。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这名上诉人名叫韦智峰,从年10月1日开始在望奎县房产管理局工作,年至年任该局副局长,负责房屋预售许可工作。

作为专业人士,韦智峰对年以后望奎县城市规划管理局不再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政策自然十分了解。

自年至年期间,通过伪造并使用虚假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方式为他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单独收取腾某3.5万元,通过王某收取杨某等3人4.5万元,共计8万元。

另外,这期间,韦智峰还通过其同学李言,去联系有需要给自家违建平房办理房照的人,谎称其能为他们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于是,先后有10人相继找到李言要求为其违建房屋办理房照。李言将情况向韦智峰说明后,韦智峰将假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交到李言手中,李言领着住户,或住户直接去找测绘队测量房屋,之后拿着测绘报告到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李言共向这10人收取费用共计26.85万元,其中,李言获得赃款12万元,韦智峰获得赃款22.85万元。

案发后,经绥化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韦智峰、李言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印有的“望奎县城市规划管理局规划专用章”印章印文与比对样本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形成。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伪造证件。

望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智峰伙同被告人李言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采取伪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故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韦智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李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韦智峰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其不构成诈骗罪,应属职务犯罪——受贿罪。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韦智峰伙同被告人李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韦智峰虽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其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予采纳。遂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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