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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讲堂

编者按

望奎法院以创建学习型法院为载体,成立青年干警读书班,隆重推出“法官讲堂”和“诵谈讲传”两个平台,由法官或法官助理结合生动的审判实践为您讲解典型案例、普及法律知识,由青年干警通过“诵经典美文、谈读书感悟、讲法官故事、传法治精神”四种形式,坚定法治信仰,传递法治声音,打造望奎法院特色文化品牌。

本期主讲人

范宝吉

年6月23日出生,毕业于黑龙江大学,现任望奎县人民法院书记员。

内容摘要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配偶有数次还款行为

能否认定夫妻共债?

甲与乙是朋友关系,乙因开公司在甲处借款若干元,为甲出具欠据并签字。后乙的配偶通过转账偿还乙的欠款。欠款期满后甲将乙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向甲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乙的配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认欠款事实,也承认乙的配偶还的是欠款。

那么问题来了,在本案中是否能通过乙配偶的还款行为认定此欠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呢?

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很显然因还款行为与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无必然联系,所以本案中夫妻一方个人债务,配偶有数次还款行为不能认定夫妻共债。

其实“夫妻共债”按照法律规定共有三种形式:一是共签共债。简单说就是夫妻共同具名的债务。二是单签共债。只限于家事共债,家事共债只要夫妻单方具名即可。三是证明共债。夫妻单方具名的超家事共债,债权人必须举证证明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债。

原标题:《第10期:夫妻一方个人债务,配偶有数次还款行为能否认定夫妻共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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